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1〕18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1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诸暨**管业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21年1月18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7日晚上,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浙DN****号小型轿车从诸暨市店口镇店口社区三村出发驶往店口镇万安路一百万里来超市。21时26分许,途经诸暨市店口镇万安北路维松面馆门口地方时,与冯某某驾驶的浙D5****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孙某某找其朋友赵某某顶包处理事故,被交警当场识破。
经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孙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8mg/100ml。
经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事故的认定:被告人孙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与冯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呼气酒精测试单,抽取血样登记表,驾驶人员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和解协议等;
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赵某某、谭某某的证言,查获经过;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手机视频,抽取血样视频及说明,道路监控视频及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孙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彭校
2021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5.移送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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