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Z658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031980********,汉族,专科文化程度,三亚**地产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路**号**花园,住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期**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0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琼BU****”的梅赛德斯奔驰小轿车,在行驶经三亚市天涯区消防指挥中心前路段时,被民警拦下盘查。经检验,被告人孙某某血液内乙醇浓度为1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电子档案、查获经过、提取笔录、呼气单、现场查获照片及抽血照片、驾驶证信息、犯罪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建议判处被告人判处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方 行
检察官助理:杜洋洋
2020年7月31日
附:1. 被告人孙某某现居住于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期**栋**房,联系方式13208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保证人张某某,联系方式1887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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