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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刑诉〔2020〕Z19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4098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住海南省东方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5日7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粤KG****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东方市八所镇解放东路动车站路段时,被东方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鉴定,送检孙某某血样检出乙醇,其浓度为163.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4.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彭 楠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海南省东方市**镇**屋,联系电话:18289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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