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二部刑诉〔2020〕49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 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24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海盐县**街道**路**室。曾因酒后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机动车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于2012年7月23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1700元;因酒后驾驶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于2014年6月10日分别被海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200元,被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1500元,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拘留7日;曾因犯赌博罪,于2011年6月30日被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F*****从浙江省海盐县**街道**路**室行驶至海盐县武原街道城北西路警务室附近的棋牌室,后又从该棋牌室驾车行驶至海盐县武原街道天宁寺附近的小宝日月小筑饭店饮酒后,于次日1时许从该处驾车由东往西行驶至海盐县武原街道百尺路与海滨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现场调查笔录、海盐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海盐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嘉兴志源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5.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
6.海盐县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朝章
检察官助理:梅俊忠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浙江省海盐县**街道**路**室。
2.证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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