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23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02197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阁。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7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23时9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粤B7H****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我区坂田街道环城路天安云谷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孙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9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孙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64.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抽血告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笔录、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行车轨迹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某某

检察官助理:马某某

年八月三十一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居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栋**单元**,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某某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五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