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检二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区**镇**村**巷**号**,住武汉市东西湖区**栋**单元**室。2019年9月27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牌、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十五日,罚款4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移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于2020年2月24日退回武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3月24日武汉市公安局补查重报。因案件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0时54分许,被告人孙某某持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未依法登记的白色二轮摩托车,沿本市东西湖区三秀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吴大道路口至吴祁街路口路段时,遇民警检查。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其呼气酒精含量为87mg/100ml,后民警将被告人孙某某送至本市汉阳医院抽取血样并约束醒酒。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孙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4.45mg/100ml。
被告人孙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身份证明、车辆信息、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证言;3.呼气酒精检测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4.呼气酒精检测现场照片;5.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驾驶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玲艳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广东省潮州市**区**镇**村**巷**号**,联系电话:1341965****;保证人胡某某,联系电话:13627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量刑建议书》3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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