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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神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211976********,汉族,文盲,务农,群众,出生地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住湖北省神农架林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神农架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神农架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鄂P****7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神农架林区阳日镇阳日大道行驶,行至阳日派出所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当日21时10分,孙某某被带至神农架林区阳日卫生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从送检的孙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9.10mg/100mL。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呼气式酒精检测报告及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石某某的证言;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鄂襄阳汇驰鉴[2019]毒鉴字第246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抽取血样视频光盘1张;5.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 婕

                         检察官助理 吴慧珊

                               2020年7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上述住址,联系电话

      13094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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