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晚,孙某某饮酒后驾驶鄂F*****白色别克牌小轿车,行驶至春园东路清河二桥樊城区桥头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
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孙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99.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照片等物证照片;2.户籍信息、查获经过、查询结果单等书证;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抽血视频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孙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琼
检察官助理:高程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72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