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二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2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嘉鱼县**镇**村**组**号,住赤壁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醉酒驾驶鄂L****7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从赤壁市**前往**路,途经107国道赤壁市**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酒精测试单、人体尿样毒品检测报告等书证;2.证人龚某某的证言;3.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检查、血液提取等笔录;5.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敏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27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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