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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辰检刑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6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湖南省辰溪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镇**村**组,住湖南省辰溪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辰溪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湘******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辰溪县**街一餐馆欲返回辰溪县**镇**村的家中。当日19时30分许,孙某某驾车途经潭湾镇马路坪路段时,因操作不当摔倒,造成摩托车受损、自己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6.6mg/100ml。经认定,孙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汤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查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自己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凌鹏

检察官助理:尹英

2020年7月22日

附件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两册(光盘一张),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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