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7〕106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424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甘肃省通渭县**镇**街**号。2017年2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4日4时19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白色“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南口十字时,被执勤民警发现有酒后驾车嫌疑。经对被告人孙某某抽取血样检验,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87.6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司法鉴定检验报告,抽血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春城

代理检察员:柳曼妮

2017年5月11日

附:

1、案卷三册,起诉书八份;

    2、被告人孙某某现于住处候审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