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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环检一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汉族,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92********,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住环县********号,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环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17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与朋友刘某某、倪某某在环县曲子镇街道一烧烤店吃饭饮酒,21时20分许,孙某某驾驶其甘M****号小型轿车拉载刘某某自烧烤店门口出发,行驶至**街道“**超市”门前路段处时,与对向行驶的沈某某驾驶的甘M****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相撞。2020年8月5日,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孙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平均含量为187.08mg/100ml,系醉酒驾驶。2020年8月13日,经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孙某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沈某某无事故责任。事发后,被告人孙某某赔偿沈某某车辆维修费2240元并取得了谅解。

另查明,2020年9月24日,孙某某在驾驶证扣留期间,酒后驾驶未购买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后又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妨碍正常车辆通行,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王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5.司法鉴定意见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文虎

检察官助理:田雅雅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183********)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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