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1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宁德市蕉城区**号,户籍在宁德市**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因宁德市看守所不予羁押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22时09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醉酒驾驶闽******小型轿车,沿宁德市闽东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在闽东路与鹤峰路的交叉口正左转弯进入鹤峰路段时,被后方郑某某驾驶的闽******小型轿车追尾。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孙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孙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5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宁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郑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孙某某不承担本起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郑某某的证人证言;
4、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5、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福建省闽宁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6、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提取的现场监控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缪婧巧
检察员:吴敏敏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号,联系电话1506027****。
2.案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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