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9月**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武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0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苏LA***G号牌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武平县岩前镇国道205线好口福酒店门口路段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经抽取血样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6.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呼气酒精测试结果等书证;2.证人吉正东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4.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及血样封存照片、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吹气照片、车辆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6.查获经过等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预缴罚金,酌情从轻处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善泉
2020年12月31日
书记员:李秀英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住福建省武平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告人孙某某预缴的罚金人民币2000元暂存于武平县公安局暂扣款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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