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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1〕Z3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河南省桐柏县,户籍地河南省桐柏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罗源县**镇**宿舍。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2日被罗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5日23时29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闽AR****小型普通客车途经罗源县松山镇滨海新城金源大桥时被罗源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酒精含量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143mg/100ml,民警随即将孙某某带到罗源县医院抽取血样并依法送检。经鉴定,被告人孙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1.2mg/100ml血,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孙某某的户籍证明材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前科刑事判决书、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单及呼气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现场查获照片、驾驶证及行驶证信息;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罗公(松山)现检字[2020]第60号现场检测报告书、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正中司鉴所[2020]醇鉴字第233号);

4.勘验等笔录:现场调查记录;

5.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军辉

2021年2月1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罗源县**镇**宿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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