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检公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5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镇**村**庄**号,住福建省邵武市**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14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号小型轿车,由邵武市西门附近出发,沿李纲路西往东方向行驶,途经邵武市昭阳小学附近路段,追尾前方由驾驶员邱某某驾驶的摩托车,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路面巡逻交警前来处理的过程中,发现孙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故将孙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液样本并送检,经鉴定,被告人孙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91.8mg/100ml。
经邵武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孙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双方现已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邱某某对孙某某的行为表示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抽取的血液样本,驾驶的小轿车等物证照片;
2、户籍证明、违法信息查询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调解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邵武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海霞
检察官助理:罗晓媛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在邵武市金樵兰**楼**号,联系电话1390599****。
2、本案侦查卷壹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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