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二部刑诉〔2020〕82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87********,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中共党员,通辽市科尔沁区**镇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通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20时40分,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黑色速腾牌小型汽车(车牌号:蒙G**),沿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国道304线由西向东右转弯向南行驶至大林镇三村时,被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对被告人孙某某提取血样并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检验,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8.6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无前科劣迹证明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饮冰
检察官助理:陈美圆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起诉书1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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