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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1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镇**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右前旗,住**镇**嘎**艾里**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科右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科右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28日15时13分,孙某某酒后驾驶蒙F**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科右前旗**国道处时被交警查获,经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为:120.77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2.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孙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右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险峰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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