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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二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4222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镇**村**号,现租住于西安市灞桥区**号楼**单元**,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22时49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陕A****5号白色斯柯达牌小型轿车,沿本市灞瑞二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小明星幼儿园时,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孙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93.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返还凭证、身份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常规检验报告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君茹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于原籍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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