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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文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阳市白塔区**街**组**,现住辽阳市白塔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辽K****7号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辽阳市文圣区普安门交通岗附近,故意与同方向马某某驾驶的辽K****G号轿车碰撞,之后马某某驾车追孙某某驾驶的车辆至辽阳市白塔区青年湖附近,孙某某停车,马某某报警。文圣区交警大队民警出警后,对孙某某进行抽血检验,经辽阳市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孙某某血液中乙醇成份含量为204.13/100ml。2020年5月11日孙某某与马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孙某某赔偿马某某6600元,马某某不再追究孙某某责任,同日马某某收到6600元。

案发后,2020年5月13日孙某某被公安机关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犯罪情况查询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照片、监控截图、协议书、收条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洋

检察官助理:侯立志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件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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