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文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阳市白塔区**街**组**,现住辽阳市白塔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辽K****7号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辽阳市文圣区普安门交通岗附近,故意与同方向马某某驾驶的辽K****G号轿车碰撞,之后马某某驾车追孙某某驾驶的车辆至辽阳市白塔区青年湖附近,孙某某停车,马某某报警。文圣区交警大队民警出警后,对孙某某进行抽血检验,经辽阳市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孙某某血液中乙醇成份含量为204.13/100ml。2020年5月11日孙某某与马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孙某某赔偿马某某6600元,马某某不再追究孙某某责任,同日马某某收到6600元。
案发后,2020年5月13日孙某某被公安机关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犯罪情况查询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照片、监控截图、协议书、收条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洋
检察官助理:侯立志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件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