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晚上,被告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渝A****的小型轿车搭乘张某某、肖某某、冉某某三人,从重庆市合川区草街街道办事处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出发,沿盐三路向重庆市北新巴蜀中学方向行驶。当该车行驶至盐三路大风门路段时,因孙某某操作不当,车辆驶出道路边缘与堡坎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公安民警巡逻至现场,对孙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后,将其带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样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案发时孙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58.4mg/100ml。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合阳勤务大队认定:孙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孙某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后,主动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口查询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交通事故照片、发还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肖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乙醇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5. 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 强
检察官助理:曹入文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监视居住于重庆市**中学教师宿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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