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200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都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拘留,于同年11月8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7日02时30分许,孙某某无证驾驶号牌甘K****6号二轮摩托车,由陇南市火车站驶往武都区东江五号路,行驶至武都区东江七号路十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处,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对孙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140.5 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建春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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