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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二部刑诉〔2020〕712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1010219840911****,大学本科学历,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村*排*号,现住在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明光路****小区*号楼*单元*室,系****员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7月11日02时5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陕A8M1**号红色“英菲尼迪”牌小型汽车沿南二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徐记海鲜酒店门前处时,被交警莲湖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孙某某血醇浓度为158.5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醇鉴定意见书;4、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兴斌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电话18991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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