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互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 ,职业:粮农。身份证号码:6321261966********系青海省**县人,住**县**镇**村**号。2020年04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互助土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互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月**日**时**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鄂A****号车沿**县**镇南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南大街与南环路十字右转弯行驶时,与同向行驶的由靳某某驾驶的青A****号车刮擦,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鉴定,被告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748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被告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告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发生交通肇事后驾车逃离现场。

本院认为:被告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孙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孙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发生交通肇事后驾车逃离现场,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孙某某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互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俊

2020年5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