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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东方红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东方红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东方红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虎林市,住东方红林业局**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7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黑龙江省林业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罚款15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2020年7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东方红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2020年10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东方红分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东方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4日21时左右,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黑A****8的小型普通客车在东方红林业局轻工路上自北向南行驶,在行驶过程中剐蹭到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白色轿车,孙某某当时没有发觉,对方在东方红路上将孙某某驾驶的车辆截获并报警。经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6.3322mg/l00ml。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交警大队调解,赔偿了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照片);2.书证孙某某常住人口信息、公安机关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东方红交警队现场勘验笔录、孙某某血样采集登记表及照片;6.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了国家保护的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方红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廷林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在现在其居住地被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另附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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