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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依检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3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依兰县**镇**街**平房。2016101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依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91226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被依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202011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依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黑龙江省依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1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1171415分,被告人孙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行驶至依兰县客运加油站对面时,被依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依法检查出其饮酒驾驶机动车。经鉴定: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侦查,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1111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

2.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佳木斯龙飞车辆技术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黑龙江钜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故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俊平

检察官助理:夏乾

20201118

附:

1. 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依兰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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