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海伦检一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11978********,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农民,住黑龙江省海伦市**乡**村**组**号。2016年3月2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2021年1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海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海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6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黑M****B夏利牌小型轿车,拉乘姜某某、姚某某行至海伦市海北镇东门附近时,被海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路检时查获。对其使用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酒精含量为119mg/100ml,经海伦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定量分析结果为144.3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孙某某于2021年1月7日被海伦市公安局传唤到案。
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驾驶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圣楠
2021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海伦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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