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五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9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安徽省阜南县人,住阜南县**镇**村**号,2019年5月24日因酒后驾驶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被阜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持有C1型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5月24日18时许,孙某某和张某某、王某某在阜南县第四小学附近饭店吃饭期间饮酒。20时许孙某某酒后驾驶皖******号白色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载带张某某从饭店出发向西行驶,右转沿着地城北路行驶到建材市场东路口,再左转沿陶子河路行驶到建材市场西门右转,至三塔北路约一百米处遇到执勤交警在前方对过往车辆进行酒驾查缉,孙某某驾驶皖******号车未停车接受检查,加速向城市花园小区逃窜,执勤民警在后追击,孙某某驾车驶入城市花园小区内遂下车接受检查,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孙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浓度为175.4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磊
检察官助理李硕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安徽省阜南县**镇**村**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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