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二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011967********,汉族,初中文化,丹江口市**编制工作人员,出生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武当山特区**路**号,住湖北省丹江口市**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丹江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江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丹江口市公安局交警在丹江口市丹东大桥东路执勤时,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无号牌红色南方125T-3A普通摩托车沿水都大桥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行至水都大桥与沿江大道交叉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住检查,经现场使用酒精测试仪对孙某某检测,结果为87mg/100m,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民警将孙某某带至丹江口市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待检,2020年3月24日,经湖北省襄阳市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3.7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于某某的证言;3. 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勇
检察官助理:费梓炀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丹江口市**村**组,联系电话13593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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