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公诉刑诉〔2017〕32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3********9075,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鲁山县**乡**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7年7月3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9日0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豫******号二轮摩托车,沿鲁山县城中州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垃圾中转站附近时,因未靠右行驶,与相向行驶的豫******号小型轿车相撞后,又与相向行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相撞,致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事故认定,孙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经检测,孙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44.16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某某供述与辩解;
2、血液乙醇检验鉴定报告;
3、证人任某某、刘某某、程某某等人证言;
4、户籍证明、案发证明、查获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在道路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鲁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果
2017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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