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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受贿、徇私枉法案)_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公诉刑诉〔2019〕34号

被告人孙某甲(曾用名孙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011974********,汉族,大学文化,共产党员,系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分局**派出所副所长、二级警督,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路**号,现住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家属院**楼**单元**室。因涉嫌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于2018年8月24日被老河口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月25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2月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老河口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老河口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2012年至2016年,被告人孙某甲利用其担任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分局**派出所副所长的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人民币27.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1.2012年至2016年,被告人孙某甲任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分局**派出所副所长,分管治安工作,其以“治安管理费”、“赞助费”的名义索要、收受辖区内设置有赌博机的游戏机室经营者合计23.9万元,其中向襄阳市长虹路**地下室游戏机室经营者某某某、李某某、汪某某索要共计20.8万元,收受樊城区**路**巷游戏机室经营者陈某某2.1万元,收受樊城区**社区游戏机室经营者崔鹏图某某1万元。

2.2012年5月11日,襄阳市人殷某报案称其于2012年5月8日在樊城区某酒店客房被刘某强奸,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分局**派出所立案侦查后,于同年6月1日传唤刘某接受调查。因证据问题,未对刘某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刘某的妻子蒋某联系孙某甲,希望孙某甲帮忙做工作促成调解,后经孙某甲沟通,2012年6月12日双方签订协议,由刘某支付殷某7万元,殷某不再追究刘某刑事责任,随后殷某向汉江**派出所提交撤案申请。事后,孙某甲收受蒋某所送1万元。同年8月15日,孙某甲因超越办案权限,参与在侦强奸案的调解,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给予孙某甲行政警告处分。

3.2016年10月,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分局**派出所成立禁毒专班。次月,**派出所禁毒专班民警将涉嫌吸毒的杨毅恒某某带回派出所调查,孙某甲利用其分管禁毒专班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杨毅恒某某亲属所送人民币3万元后将杨毅恒某某释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任职文件、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某某某、李某某、汪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二、徇私枉法罪

2018年1月24日,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分局组织警力在中原路铁路中心医院旁道子厂房内查获一“百家乐”赌场,因查获的人员众多,分局指示刑事案件以**派出所为主办理,其余人员分散到定中门等六个派出所处理。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分局**派出所接到分局指令,由时任派出所副所长的被告人孙某甲带队前往,将被查获人员中的9名涉案人员带回**派出所调查。次日,**派出所对涉案人员刘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理意见,后通过警务平台将《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报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分局法制科审核,法制科审核意见为“拟同意,报领导审批。参与人数众多,单人数额较大,建议全面收集相关证据,看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期间,孙某甲朋友找到孙某甲,请托孙某甲对刘某某予以关照并送给孙某甲2000元。孙某甲在明知法制科审核意见的情况下,未将刘某某移交**派出所办理,并授意参与对刘某某执行行政拘留的民警关照刘某某,同时给负责体检的三六四医院**杨某某打电话、发短信,让杨某某在为刘某某体检时调高血压数值。刘某某被送往襄阳市**区拘留所时,因体格检查表显示血压过高未能执行,刘某某被带回**派出所后,孙某甲让刘某某离所。2018年11月21日,刘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枣阳市公安局上网追逃,同年12月21日,刘某某到枣阳市公安局投案。

2018年1月24日,在上述人员被**派出所调查期间,涉案人员张某某隐瞒自己是赌场“荷官”的事实,当晚,与孙某甲熟识的肖某某受樊启荣某某(另案处理)请托为张某某说情,樊启荣某某通过肖某某送给孙某甲1.5万元,孙某甲将该款退给肖某某。孙某甲在办理该案中,未将张某某作为重点侦查对象,次日将张某某释放。同年6月28日,张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枣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8年8月24日,襄阳市监察委调查人员到定中门**派出所将孙某甲带走调查。案发后,孙某甲亲属退缴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短信截图、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吕某某、严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且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告人孙某甲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对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沙涛

2019年6月2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羁押于谷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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