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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受贿案)_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5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802195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白城市***办公室原党组书记、主任,白城市***院原党委书记、常务副院长(现已退休),吉林省白城市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现住白城市**属楼**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吉林省白城市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月8日向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9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至2012年7月,被告人孙某某在担任白城市**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白城市人防工程承揽、保证金拨付、租用人防商场摊位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于2011年1月至2017年11月期间,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40万元。案发后,其积极退回全部赃款。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1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孙某某分四次收受王某甲送款共计人民币57万元。

2.2011年6月,被告人孙某某分两次收受白城市**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某现金共计51万元。

3.2011年11月份,被告人孙某某收受白城市**黄金珠宝有限公司经营者陈某某现金10万元。

4.2011年末,被告人孙某某通过初某某收受白城市**大药房有限公司经营者王某乙现金2万元。

5.2012年6、7月份,被告人孙某某通过罗某某收受白城市***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舒某某现金10万元。

6.2012年7月,被告人孙某某收受**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负责人张某某现金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2.​ 证人王某甲、魏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 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担任白城市**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回全部违法所得,建议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婧

本件证明与原件相同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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