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大仲村镇**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2月11日被兰陵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合同诈骗罪
2019年5月8日,被告人孙某某以跑业务为由向临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租赁福特福瑞斯汽车(机动车所有权人为兰陵县卞庄街道办事处居民陈某某)一辆,在取得汽车实际控制权后,于2019年7月11日将汽车用于借款抵押,借兰陵县向城镇**村村民马某某人民币3万元。2019年10月6日,在孙某某微信交付1700元租金后,**汽车贸易公司与孙某某失去联系。
二、职务侵占罪
2017年11月17日,被告人孙某某与兰陵县**肥料有限公司签订用工合同。2018年年底至2019年8月,孙某某将收取的**化肥经销点、散户化肥款154550元占为己用。此外,孙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玉米种保险费21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用工合同等书证;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新时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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