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二部科技刑诉〔2019〕21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乡**村**号,住北京市顺义区**镇**村**房。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6月28日至7月19日、自2019年9月2日至9月19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6月16日至6月28日、自2019年8月19日至9月2日)。被告人孙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冒用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园**号楼**单元**室1签订土地联合开发协议(建设位置**),并以办理该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名义,骗取**公司钱款,后孙某某向**公司出具虚假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经查,**公司于2015年4月期间向白某某转账人民币50万元,于6月期间向被告人孙某某转账人民币60万元。被告人孙某某在案发期间,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名义,向白某某索要上述钱款,后白某某自行或通过他人向被告人孙某某转账人民币36.2万元。被告人孙某某骗取钱款总计人民币96.2万元。涉案钱款未起获。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3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冯某某等四人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许丹
代理检察员:李涛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八册;
3.换押证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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