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二部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831979********,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人,住潍坊市寿光市**街道**村。2008年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沂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5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沂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5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假借沂南鼎盛建材公司名义,从沂南县郑富明水泥预制厂骗取13车价值47367.97元的水泥管卖到沂南县库沟及孟良崮变电站工地,后在从工地结得货款后逃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洪峰
检察官助理:杨朝霞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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