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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合同诈骗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住秦皇岛市抚宁区****。该于2016年2月15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罚款二百元。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4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小区**栋**单元**室。该于2006年12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小区**号。该于2005年8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抚宁县(现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镇**小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晚上,被告人孙某某开着从其朋友于某某处借的奥迪汽车去找王某某,王某某将此车抵押给了高某某。次日,被告人孙某某为赎回被抵押的奥迪汽车,在抚宁区抚宁镇秦皇岛全德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租赁一辆车牌号为冀C*****号的黑色帕萨特轿车,当日其找到被告人王某某,让王某某将此车抵押出去。王某某带着孙某某找到被告人高某某,将帕萨特轿车以5万元的价格抵押给了高某某,并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随后,与高某某合作经营二手车的被告人张某某将此车开走,并向冯某某打听此车的来路,冯某某告诉张某某实情并将孙某某抵押车的情况告诉了被害人赵某某。赵某某等人通过车载GPS定位系统寻找张某某开的帕萨特车,后张某某被赵兴旺等人找到并逼停,张某某打电话给高某某,高某某、王某某到达后,王某某将带来的屏蔽器放在了帕萨特车上,张某某将帕萨特车开走。后赵兴旺等人又在北戴河区牛头崖镇戴河新城附近将张某某截停并报警。经秦皇岛市抚宁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冀C*****号帕萨特轿车价值103000元。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四被告人的户籍和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3.证人鲍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4.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四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张某某在明知被告人孙某某所抵押的车辆没有合法有效手续的情况下,仍然予以抵押、藏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占英

2020年4月13

附:

    1.四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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