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襄高新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277X,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襄阳市某某区某某镇政府街某某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武汉铁路公安处武昌车站派出所抓获,次日被襄阳市公安局东津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9日被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因案情复杂,2020年2月17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至7月间,被告人孙某某假冒他人名义,以租车为名在本市高新区诈骗作案三次,骗得各种品牌汽车三辆,价值人民币29.8331万元(以下币种同),销赃得款13万元,案发后,被骗车辆全部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4月,被告人孙某某冒用本市**汽车租赁公司的名义通过黄峰租用被害人尚某某号牌为鄂F**B** 的东风日产天籁轿车(价值8.2496万元),车辆到手后,被告人孙某某又以被害人尚某某的名义伪造借款合同及该车的抵押协议并转手将该车抵押给从事典当业务的刘某某,典当所得4万元现金被其据为己有。
2.2017年5月26日,被告人孙某某冒用本市**汽车租赁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张某某签订租车合同,租用其号牌为鄂F*ST**的白色起亚K5轿车(价值11.7057万元),车辆到手后,被告人孙某某又以被害人张某某的名义伪造借款合同及该车的抵押协议并转手将该车抵押给从事典当业务的刘某某,典当所得4万元现金被其据为己有。
3.2017年7月6日,被告人孙某某采用上述同样手段租得被害人王某某价值9.8778万元的一辆号牌为鄂FF*T**的白色标志508轿车后转手抵押给做典当生意的刘某某,典当所得现金5万元被其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尚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耿晓飞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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