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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合同诈骗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19〕1083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3197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美国***能源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财务,现住北京市海淀区**路**号院**号楼**号,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路**号**单元**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11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该局决定,于同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5月2日被重新取保候审,后经审查于2017年11月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于2019年5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8月26日至9月26日、自2019年11月8日至12月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8月12日至8月26日、自2019年10月27日至11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被告人孙某某伙同他人以能够将人民币5亿元存入被害人杜某某指定的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为名,在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30号全季酒店内与杜某某签订《摆账合作协议》,骗取杜某某人民币60万元,并在其后向杜某某提供了相应的企业存款证明。此前,为证明履约能力,孙某某等人向杜某某出示了湖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额为人民币53亿余元的企业存款证明。经查,上述二份企业存款证明均系伪造。

被害人杜某某发现被骗后向公安机关报警。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5月22日在北京市海淀区**路**号院**号楼**号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摆账合作协议、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向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手机司法鉴定意见书、文检鉴定书等;6.辨认笔录:证人向某某、刘某某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全季酒店监控录像等;8.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范媛丽

代理检察员:  吕永浩

2019年12月12日

附注: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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