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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合同诈骗案)_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诉刑诉〔2015〕737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邳州市**街**路**宿舍**号楼。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月21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本院分别于2015年5月25日、8月3日两次退回邳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邳州市公安局分别于2015年6月19日、9月2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期间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5年4月10日、7月19日、10月2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4年年初以来,被告人孙某某在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情况下,虚构做“银行过桥”生意需要资金的虚假事实,以高息为诱饵,后又通过伪造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证明材料做担保及其他欺骗手段,先后多次骗取赵某某、杨某某、刘某某、佟某某等十余人借款,用于支付旧借款本息,至案发孙某某共诈骗人民币3400余万元。

2015年1月21日,被告人孙某某主动到邳州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合同、借据、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吕某某、曹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学卫

2015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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