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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失火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兴检一部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6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宁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在甘肃省宁县**镇**村**组**号,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小区**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2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分别于2020年1月21日、4月5日退回补充侦查,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补充侦查完毕,于同年2月21日、5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7日、3月22日、6月6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系宁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派至银川市**酒店用品市场的夜间保安员。2019年7月29日20时28分许,被告人孙某某在银川市兴庆区**街**号**酒店用品市场打扫走廊卫生期间吸烟,并将未熄灭的烟头扔至该市场“**餐具”店门口处的塑料垃圾桶内,引燃该垃圾桶内的可燃物,致使该市场内发生火灾,火灾过火面积约600平方米。经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评估,被害人沈某某、何某某、马某某等13人的火灾损失总价值为492.86万元。

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孙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火灾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陆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沈某某、何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资产评估报告;6.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彭文娣

检察官助理  王  琳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十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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