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随县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1196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住随县**镇**村**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随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与妻子王某某一起来到位于随县高城镇大桥村三组的自留地栽树。王某某将田内的茅草和杂树枝砍掉并堆放在一起,孙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茅草和杂树枝点燃,因未尽到注意义务,引燃田边杂草继而引发山火。因火势越烧越大,无法自行扑灭,孙某某遂拨打村干部付某某的电话,告知引发山火情况并让其找人帮忙上山灭火。在众人的帮助下,山火于当日17时许被扑灭。随县林业局于2020年2月23日出具《随县高城镇新屋村六组、大桥村三组森林火灾调查报告》,认定:过火总面积4.892公顷,地类为乔木林地,主要树种为湿地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立案文书、强制措施文书、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抓获经过、随县高城镇新屋村六组、大桥村三组森林火灾调查报告、现场照片、孙某某的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随县林业局出具的说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聂某某、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余某某、蒋某某的陈述;4.现场勘验笔录;5.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过失引起山场火灾,造成有林地过火面积4.892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主动向村干部投案,如实供述,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曹伟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随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7786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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