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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Z33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87********,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小学文化,职业:打工,住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巷**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本市**镇政府组织综合执法队工作人员某某甲、某某乙、某某丙、某某丁等人对位于陆丰市**镇**村路己过租赁期限的集体鱼池进行清理回收时,被告人孙某某在现场辱骂工作人员,并阻挠工作人员对其原来经营的养殖池塘进行填土。当执法人员对孙某某进行劝导解释时,孙某某遂用手脚将某某甲、某某乙、某某丙、某某丁殴打致伤。经鉴定,某某丁的伤情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某某甲、某某乙、某某丁等人的损失,某某甲等被害人亦谅解孙某某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6.现场勘验等笔录;7.鉴定意见及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竟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松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2.案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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