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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刑诉〔2021〕5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街**号**,住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街**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1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9月1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因不配合小区防疫工作与他人发生冲突,被带至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派出所接受民警调解,在民警王某某对其训诫过程中,被告人孙某某拒不配合,抢夺民警配枪,将民警王某某左手咬伤。经法医鉴定,王某某左手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被告人孙某某身份证明材料及残疾证复印件、民警王某某警官证复印件、警情登记表、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刘某某、史某某、陈某某、关某甲、关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辽宁德恒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许晓旭

                                   检察官助理 李品谦

2021年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执行地点在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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