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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妨害公务案)_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19〕398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91********,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大学职工,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路**座**。因阻碍执法,于2018年6月1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南站派出所行政罚款200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被告人孙某某因支付停车费事宜与南昌市青云谱区解放西路玉河明珠小区保安张某某发生争执,张某某报案后,公安机关受理为行政案件。2019年7月26日,玉河明珠小区保安发现被告人孙某某后报警,公安民警现场传唤被告人孙某某前往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孙某某拒不接受传唤,并咬伤办案民警龚某某,致多人围观。经鉴定,被害人龚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孙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基本身份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涂某某、熊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龚某某、熊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暴力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礼扩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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