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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妨害公务案)_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2*******43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住河南省叶县******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13时许,叶县公安局辛店派出所民警刘某某带领辅警杨某某等人在执行“平安守护”任务,在辛店中学门口查扣无牌无证摩托车时遭到摩托车车主被告人孙某某阻扰,派出所工作人员在将被告人孙某某强制带离过程中,被告人孙某某对执法民警刘某某、辅警王某某、辅警李某某、辅警尉某某用脚跺,打伤辅警王某某嘴唇,造成民警和辅警不同程度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

2.证人刘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尉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现场视频资料;

4.现场照片、归案情况说明及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鹏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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