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61976********,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务工,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镇**村,现住固安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固安县公安局逮捕,同年10月31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10时许,孙某某驾驶非机动在机动车道上行驶至育才路与新源街交口南50米时,被执勤交警截停,后孙某某拒不配合交警执法,将交警执勤人员张某某左臂咬伤,经鉴定张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廊坊爱德堡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意见;6.现场执法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拒不配合交警执法,并采用暴力手段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孙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凤德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固安县**小区**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