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养殖户,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所在地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现住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下午,当涂县公安局**派出所根据当涂县**镇防汛指挥所的指令,由所长聂某某带领辅警吴某某、邢某某等人前往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开展劝离避险工作。15时许,吴某某、邢某某等人在**镇党委副书记王某某、**镇**村村支部书记居某某带领下开展劝离工作,在**自然村见村民被告人孙某甲及其母亲在家中仍未撤离并上前进行劝离,期间孙某甲与派出所辅警发生争执,孙某甲将吴某某冲撞下台阶,派出所辅警随即准备强行控制孙某甲,在控制过程中,孙某甲先用右手揪住吴某某衣领,被拉开后打了吴某某右耳部位一拳,孙某甲被控制倒地后用脚踹了吴某某胸口一脚并抓住邢某某衣领、打了邢某某胸口两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到案经过、当涂县**镇人民政府文件、当涂县防汛指挥部文件、当涂县**镇防汛指挥所文件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祖某某、吴某某、邢某某、孙某乙、居某某、聂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当涂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当涂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露琼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住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联系电话15996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0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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