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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妨害公务案)_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公诉刑诉〔2019〕29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34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长岛县**乡**村**号。2004年2月因犯抢劫罪被蓬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2018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龙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蓬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蓬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5月29日20时许,饮酒后驾驶鲁******轿车从蓬莱市某某小区行至蓬莱市**路**路口,遇蓬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设卡检查,孙某某随即驾车掉头,拒不配合民警检查,并用车前机盖将民警刘某某撞倒,将刘某某挂在前车机盖上,辅警吴某某挂在副驾驶车门上行驶10余米,后吴某某从车窗爬入驾驶室将车钥匙拧死,孙某某被民警制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琨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蓬莱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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