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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妨害公务案)_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村。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6时许,郯城县公安局东关派出所接110指令,民警蔡某某带队前往郯城县**村处置一起闹事警情,在现场被告人孙某某采取手持砍刀、泼洒汽油等方式与警察对峙,拒不配合工作,阻碍东关派出所依法执行公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徐某某、蔡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孙某某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处警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国苗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郯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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