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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妨害公务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19〕60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乡******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日被武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23时许,武陟县公安局交警刘某某等人在武陟县三阳乡大街进行巡逻处酒驾工作时,对驾驶面包车的司机孙某某进行警告,劝其熄火下车接受检查,后孙某某倒车撞上刘某某驾驶的豫H8****白色现代轿车,并向刘某某等人撞去,刘某某等人躲闪后,被告人孙某某驾车逃逸,后被抓获。经鉴定,该豫H8****白色现代轿车车损价值人民币20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采取暴力手段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惠敏

王峰涛

2019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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